離婚冷靜期能挽救婚姻。法律規(guī)定,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,任何一方不愿意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。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(nèi)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(fā)給離婚證;未申請的,視為將離婚登記申請撤回,雙方仍維持夫妻關系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
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前款規(guī)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(nèi)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(fā)給離婚證;未申請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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